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于:2023-04-20 11:38 来源:上海一网通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立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结合本市承担的国家重大战略、本市“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立改废释,加快推进完善本市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立法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要提高科学立法水平,加强前瞻性立法研究,密切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优化调查研究,加强效果评估,增强法规规章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提高民主立法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听取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进一步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用好立法专家库和市政府立法研究基地。提高依法立法能力,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障年度计划高质量完成

  起草部门、单位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全面落实立法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高度重视正式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进度,严格落实责任,地方性法规项目要至少提前两个月报送草案送审稿,为法制审核工作预留合理时间。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部门、单位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立法事项,市司法局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力争把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确保年度立法计划全面高质量完成。起草部门、单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书面报告市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单位重新研究起草。政府规章预备项目、调研项目,要在2023年11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章文本草案、调研论证报告。立法后评估项目,要在2023年11月底前将后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报送市司法局。

  国家和本市部署的规章清理等工作,由起草部门、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并向市司法局送交修改、废止的清理决定草案等材料。

  起草部门、单位要通过“上海全面依法治市大系统”——“行政立法子系统”(网址为:https://10.83.249.178:6030/cas/;联系电话:24029102)报送相关材料,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正式项目(32件)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0件)

  1.人民城市建设和治理若干规定(暂定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2.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条例(暂定名)(市发展改革委)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4.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市科委)

  5.深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暂定名,立新废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深化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暂定名,立新废旧)(市商务委)

  7.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暂定名)(市司法局)

  8.无废城市建设条例(暂定名)(市生态环境局)

  9.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条例(暂定名)(市卫生健康委)

  10.促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条例(暂定名)(市经济信息化委)

  11.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暂定名)(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

  12.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条例(暂定名)(市司法局)

  13.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暂定名)(市教委)

  1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市规划资源局)

  15.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暂定名)(市生态环境局)

  16.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暂定名)(市绿化市容局)

  17.种子条例(暂定名)(市农业农村委)

  18.行业协会条例(暂定名,立新废旧)(市民政局)

  19.体育发展条例(暂定名,立新废旧)(市体育局)

  20.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暂定名)(市市场监管局)

  (二)拟制定、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项目(12件)

  1.上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暂定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定名)(市税务局)

  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修改)(市科委)

  4.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修改)(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

  5.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修改)(市公安局)

  6.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7.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8.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废止)(市教委)

  9.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废止)(市生态环境局)

  10.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废止)(市交通委)

  11.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废止)(市绿化市容局)

  12.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要求开展的打包修改与废止项目

  二、预备项目(20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

  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协同保护若干规定(暂定名)(市生态环境局)

  2.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暂定名)(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3.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暂定名)(市商务委)

  4.公共图书馆条例(暂定名)(市文化旅游局)

  5.绿色建筑条例(暂定名,立新废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6.终身教育条例(修改)(市教委)

  7.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市交通委)

  8.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暂定名)(市政府办公厅)

  (二)政府规章项目(12件)

  1.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2.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市科委)

  3.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市民政局)

  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暂定名,立新废旧)(市规划资源局)

  5.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6.上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定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7.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市应急局)

  8.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修改)(市应急局)

  9.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暂定名)(市体育局)

  10.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市医保局)

  11.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选办法(暂定名)(市知识产权局)

  12.上海市地方储备管理办法(暂定名)(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14件)

  1.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市绿化市容局)

  2.上海市司法所管理办法(市司法局)

  3.上海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试行)(市司法局)

  4.上海市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市退役军人局)

  5.上海市退役军人安置办法(市退役军人局)

  6.上海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市地震局)

  7.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东滩)建设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

  8.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规划资源局)

  9.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规划资源局)

  10.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交通委)

  11.上海市市域铁路运营管理办法(市交通委)

  12.上海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办法(市交通委)

  13.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4.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消防救援总队)

  四、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8件)

  1.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市卫生健康委)

  3.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市绿化市容局)

  4.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市规划资源局)

  5.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6.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市消防救援总队)

  7.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消防救援总队)

  8.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市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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