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担任担保人法律效果剖析:法律禁令背后的权益守护
近日,在金融授信业务领域,工会担任担保人的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与深入探讨。金融机构在开展授信业务时,时常面临工会提供担保的情况,这对于信贷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批人员而言,如何精准把控其中法律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将深入剖析工会担任担保人的法律效果,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清晰指引。

工会:公益使命下的法律定位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诞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核心宗旨在于促进和保护会员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
从法律性质来看,中国工会具有多重鲜明特征。其一,坚持党的领导,这确保了工会活动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筑牢根基。其二,工会具备法人资格,《工会法》第十五条指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依法取得,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工会是独立民事主体,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三,工会具有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其经费来源多样,包括会员会费、用人单位拨缴经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收入、政府补助等,且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体现了其服务于职工权益保障的公益本质。
担保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责任主体
担保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担保人以信用或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增信支持。担保人即应债务人请求,以自身信用或财产向债权人提供增信,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担保人具备显著法律特征。一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涵盖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拥有代偿能力,对于保证人,需关注其长短期偿债能力和信用水平;对于抵押人与质押人,则要考量其提供担保财产的价值及处分权。三是具有责任承担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依法担责,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
依据担保方式不同,担保人主要分为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保证人以全部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人以特定财产为债权设立抵押权,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人则以特定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或通过登记设立质权。
工会担任保证人:法律禁令下的不可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工会作为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宗旨的公益组织,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原则上不具备担任保证人的法律资格,其对外提供保证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法人活动应依章程在设立宗旨内开展。工会法人目的具有特定性和公益性,核心任务是维护职工根本利益、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而非开展商业活动。担任保证人会使工会财产面临潜在、不可预测的代偿风险,且保证的连带属性一旦被追索,可能影响工会正常运转,无法更好维护职工根本利益。
工会财产和经费有特定用途,《工会法》第43条规定其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若允许工会承担保证责任,将使公益性质的工会财产置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潜在风险之下,违背工会经费与财产使用目的,损害工会财产和职工权益。
工会担任抵押人、质押人:复杂情形下的审慎判断
与担任保证人不同,工会担任抵押人或质押人问题更为复杂,需区分不同情形。
原则上禁止为他人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当工会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抵押或质押时,法律性质与担任保证人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工会同样是以自身财产承担商业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公益财产被强制执行用于清偿与工会宗旨无关的他人债务。因此,基于《民法典》关于公益法人担保能力的限制精神及保护工会财产公益性考量,工会不得为他人债务充当抵押人或质押人。
可为自身债务提供物的担保之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了工会为自身正当债务提供物上担保存在被允许空间。例如,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在购入或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或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等情形,工会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可认定有效。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违规后果:多方担责的法律警示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基本认定工会提供的担保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然而,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完全免责,可能承担的责任如下:
工会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若工会在明知法律禁止情况下仍签订担保合同,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可能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通常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内。
工会行政责任:依据《工会法》第55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因违规担保造成工会重大财产损失,工会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可能面临滥用职权罪等刑事指控。
债权人民事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工会作为担保人被确认担保无效,其寄予厚望的信贷缓释措施担保自始无效,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欠款,信贷风险大幅增加。若债权人明知工会无担保资格仍接受担保,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能需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作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工会核心使命在于维护职工根本利益,其财产和经费具有公益用途。因此,工会原则上不能担任担保人,这一禁令根源在于保障工会实现公益职能、保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避免其陷入不可掌控的各类风险。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者在开展业务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审慎对待工会担保问题,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职工权益。(作者:秦皇岛银行冯磊、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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