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视讯携手南通市文联,助力“中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

发布于:2023-01-13 18:55 作者:王奥博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迎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中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已于4月20日正式启动,本次活动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文艺创新活力”为主题,旨在倡导尊重创作、鼓励创新,不断提升文艺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中企视讯积极响应中国文联的活动号召,举办“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宣传周”专题活动。在南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中企视讯携手南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南通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长三角知识产权发展联盟承办的第二十期《知新大讲堂》–“第22届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活动”于4月28日下午14:00上线中企视讯直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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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知新大讲堂》的主题为“尊重知识产权倡导创新文化”,邀请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宋超、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姜安安、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颜永刚、南通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何一加、长三角知识产权发展联盟秘书长郭国中5位知识产权领域资深嘉宾,由他们为大家解读知识产权在新时代文艺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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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大亮点,知识产权领域迎来新春天

  节目开始,来自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宋超带来了关于“新《著作权法》要点解读”。宋超表示,《著作权法》作为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社会牵扯面广泛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它的修订不仅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是落实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举措。

  关于新《著作权法》,宋超简明扼要地概括为“八大亮点”。亮点一: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原本的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度30年不变等长期诟病。一旦维权,维权者可能面临得不偿失的局面,因此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点。新《著作权法》大力改革,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度提高了侵权的违法成本;亮点二: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及其他视听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诸如网络游戏直播、烟花秀等新兴事物,这些新兴事物的归类定性一直界定模糊。新《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这一概念精准固化下来,极大地便利了实际案例中的裁决;亮点三:对广播权进行合理的扩张。网络直播中的侵权现象一直是近两年的热点问题,新《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回应了这一热点问题。宋超介绍道:“以后网络直播未经允许挂播他人作品。很有可能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规制范围中。”

  亮点四:对作品类型、课题类型进一步开放。新《著作权法》明确表示,该类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的作品。”亮点五: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无法成为合作者。”亮点六:规定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的归属问题。即演员为了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就属于一种职务表演。因此,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到歪曲的权利;亮点七:要求规范管理信息公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定性上属于非营利的法人,管理组织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著权管理;亮点八:增加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的情形。宋超表示这是本次新《著作权法》一个极大的进步。“法律需要给残障人士更多关爱,让他们也能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到多姿多彩的文化,丰富他们的内心精神文物世界。法律的建立不仅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可以为世界带来良善。”

 

image005.jpg    经典案例剖析,助力知识产权领域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21年江苏省新收的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高达12582件,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比第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姜安安表示:“这个数据虽然来自江苏省,但是全国范围内基本上都是呈现这样的态势。著作权的纠纷数量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一直都高居前位。”

  著作权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权利,在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几乎无处不在。姜安安给大家列举了著作权纠纷的几大特点。其一,纠纷数量较多;其二,作品类型十分丰富,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其三,这类纠纷通常具有地域特色。如苏杭地区的老字号企业和手工艺等非遗资源丰富,因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类的案件就相对较多;其四,著作权的纠纷体现出维权批量化的特点。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涉KTV案件,早期绝大多数KTV在使用歌曲时,很少会交版权费,因此造成了大批量的KTV维权诉讼案件发生。

  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姜安安给大家带来了许多经典案例的剖析与讲解。他表示,著作权民事审判贯彻的理念是坚持最严格保护工作主线。审批需要根据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来确定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与强度,合理确定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额,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的价值导向。

  “什么样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颜永刚表示:“‘独创性’、‘智力因素’、‘借助载体’是这类作品的三大关键词。”独创性是指从无到有,或者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并非抄袭;其次作品的创作需要广度、深度、高度;最后,作品必须借助某种载体表达出来,能够让人们看到听到或者触摸到。

  郭国中表示,著作权法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创作者,同时也是维护著作权的一份子。“为了提高创作组织热情,营造良好的保护著作权的氛围。”

  行业大咖分享为建设文化强国献言献策

  当下疫情严峻,许多中小企业都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创新发展成为企业渡过难关的突破口。来自南通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何一加对此深有体会,他向各位知识产权领域大咖讲述了自己的困境与疑问。宋超针对这些疑问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企业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自身和政府两个角度去解决。”一方面,政府在此期间推行各种优惠政策改善企业的营商环境。对于那些受灾企业,政府或采取减税降费,或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公共产品服务,来支撑在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扩大贸易和就业;另一方面,企业自身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为企业带来流动资金,帮助企业减缓资金困难的问题。

  知识产权代表创新,它对引领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都有着必不可少的影响力。一个国家的发展不仅需要科技强大,文化强盛同样不容忽略。近年来,我国文化领域创作越发成熟,文化作品不仅数量丰富,质量也不断提升,一些中国作品渐渐走出国门,向全世界输出独具魅力的中国文化,而中小企业一直是我国文化领域建设的突出力量。何加一表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越来越好,这对文化企业来说,权利得到了保障。创作者便可以更加专注于创作本身,因此形成了极好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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